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7-19 11:37:25 来源: 作者: 【 】 浏览:690

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二发〔2016〕38号)

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现就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取消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取消以药养医,改革补偿机制,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二、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一)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降低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检验价格,提高诊察、护理、手术和床位价格。

(二)优化门诊项目组合。将挂号费并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诊察费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设立便民门诊。

(三)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不同级别医院实行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医生的诊察价格保持适当差价;对逐级转诊患者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下浮,促进分级诊疗。

以上价格详见附件1。表中所列价格为三级医院的基准价格,其他医院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降低10%-30%。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

(四)扩大医院定价自主权。手术项目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上浮10%,下浮不限,其他项目只可下浮。

(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定额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院要增加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二)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四)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纳入省级直管单位医保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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